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该规定的目的是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称为“法律”)及整个法规迅速、正确公告,为防止干部、职员的内部人士交易,制定关于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的事项。

第二条 【术语的定义】

1. 该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称为“交易所”)的科斯达克的公示规定(以下称为“公示规定”)。这是关于根据第一篇的公示义务事项和公司的其他经营或者财产情况的内容,是指可以影响到投资者判断投资的事项。
2. 该规定中的“公示责任人”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可以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
3. 该规定中的“干部”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各号中某一个的人)及监事。
4. 除了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关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根据相关法令和规定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关于公示、内部人士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了相关法规或章程制定的之外,都遵守该规定。

第二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内部信息的管理】

1. 干部、支援应该严格管理通过业务指导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了在业务上需要的时候以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2. 代表理事应该制定关于报关、传达、废除内部信息及下那个管文件等资料的具体标准,采取适当措施。
※ 若公司有执行干部,将“代表理事”改为“代表执行干部”。下列内容相同。

第五条 【公示责任人】

1. 代表理事应该制定公示责任人,迅速向交易所申报。在公示责任人变更时也是如此。
2. 公示责任人统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的业务,执行下列各号的业务。
     ① 执行公示;
     ② 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进行检查和评估;
③ 决定对内部信息审核及公示与否;
     ④ 为干部、职员的教育等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⑤ 指导和监管负责内部信息或公示业务的部门或干部及职员;
⑥ 代表理事认为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的业务;
3. 公示责任人在执行职务有下列各号的权限。
     ① 要求提交和传阅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书及记录的权限;
② 听取负责会计或监事业务的部门和负责生成其他内部信息相关业务的部门的干部及职员意见的权限;
4. 公示责任人在执行职务时,有需要时可以跟负责相关业务的干部进行协商,用公司的费用获得专家的助力。
5. 公示责任人应该向代表理事(或董事会)定期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第六条 【公示负责人】

1. 代表理事应该制定公示负责人,迅速向交易所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也是如此。
2. 关于内部信息管理业务,公示负责人受到公示责任人的指导,执行下列个号的业务。
     ① 收集和审核内部信息及向公示责任人汇报;
     ② 为执行公示所需的业务;
     ③ 确认变更公示先关法规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及向公示责任人汇报;
     ④ 此外,代表理事或公示责任人认为需要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信息的集中】

1. 干部及各部门的领导在符合下列各号中一个,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向公示责任人提供相关信息;
     ① 产生内部信息或预料到会产生内部信息时;
     ② 需要取消或更改内部信息中已经公示的内容或预料到会出现这种情况时;
     ③ 此外,公示责任人要求时;
2. 公示责任人及代表理事为提供根据第一项的内部信息,应该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信息传达体系,有需要时,在审批公示义务事项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可以让公示责任人配合。

第七条之二 【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的管理】

公示责任人为顺利执行最大股东相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关于查询公示要求事项的公示业务,应该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建立信息传达体系,以使最大股东及时收到相关信息。

第七条之三 【隶属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1. 在隶属公司产生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或预料到会产生时,公司应该让隶属公司向公示责任人或公示负责人及时通知。
2. 为有效管理根据第一项的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公司应该让隶属公司有管理公示相关信息的人,在指定或变更时,应该向公司的公示责任人或公示负责人及时通知。

第八条 【向公司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1. 干部、职员因业务上的理由提供关于公司交易对象、外部监事、代理人、与公司签署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的内部信息时,应该向公示责任人汇报相关事项;
2. 符合第一项的,公示责任人签署关于内部信息保密合同,应该采取适当措施;
3. 根据第一项提供内部信息时,发生公正公示义务时,必须及时公示(符合公示规定第十五条的适用例外的,就除外。);

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公示的种类】

公司的公示分为如下:
1.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一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的申报及公示;
2.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二节的查询公示;
3.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的公正公示;
4.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三章的自律公示;
5. 根据法律第三篇第一章的证券申报书等的提交;
6. 根据法律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和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四节的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
7. 根据法律第161条的主要事项报告书的提交;
8. 根据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九条之二 【公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该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包括公正公示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应该注意包括根据公示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四号的影响股价或判断投资的事项。

第十条 【公示的实施】

1. 在产生第九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公示负责人应该编制需要内容并准备需要的文件向公示责任人报告。
2. 公示责任人应该检查第一项的内容和文件等资料是否违背相关法规,向代表理事报告以后公示。

第十条之二 【迅速履行公示】

在产生根据第九条的公示事项时,即使在公示规定的公示时限之前,公示责任人也要尽力在适当的时间公示相关的内部信息。

第是一条 【公示以后的事后处理】

在公示的内容中有错误或遗漏,要取消或变更,应该根据公示规定第三十条及时更正公示,应该采取修改公示所需的措施。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的采访等】

1. 新闻媒体向公司要求采访时,在原则上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责任人应对。有需要时,相关部门的干部及支援可以应对采访。
2. 公司要向新闻媒体发布报道资料时,应该与公示责任人进行协商。
3. 根据第二项发布的报道资料内容符合公正公示的对象时,公示责任人应该到发布报道资料之前公示。
4. 如果干部和职员发现舆论媒体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不同,应该向公示责任人报告。公示责任人应该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内容,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二条之二 【确认报道内容】

公示责任人、公示负责人及产生内部信息的部门应该及时确认舆论媒体对公司报道的相关内容,发现与事实不同之处,应该采取修改这些内容的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说明会】

1. 代表理事应该认识到IR活动是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经营职责,应该持续举办企业说明会,为与投资人建立信赖关系做出努力。
2. 关于公司经营内容、项目计划及未来计划等内容的企业说明会,应该与公示公示责任人协商后举办。
3. 公示责任人或公示负责人应该到举办说明会的前一天为止公告企业说明会的日期、地点、内容等信息,在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上发布。
4. 在企业说明会的过程中,公司的所有干部及职员应该注意防止事先公开公正公示对象的信息。

第十三条之二 【谣言】

1. 在市场上流传谣言时,公示责任人应该通过调查相关部门的意见,检查谣言内容是不是事实、是否符合内部信息等。
2. 根据第一项,检查结果,谣言符合根据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应该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之三 【要求提供信息】

1. 股东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责任人应该检查该要求的合法性决定要不要提供相关信息。
2. 公示责任人为决定要不要提供信息,关于要提供的信息会不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的判断及股价,可以听取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的意见。
3. 在根据第一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应该遵守第十二条第三项。

第四章 关于内部人士交易的限制

第十四条 【短期买卖差额的变换】

1. 干部及法律第172条第一项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支援买受法律第172条第一项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称为“特定证券等”)以后的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特定证券以后的6个月内买受获得利益时,应该向公司返还其利益(以下称为“短期买卖差额”)。
2. 公司的股东(包括拥有股东权以外的股份证券或者委托证券的人。以下该条中相同。)向根据第一项对公司获得短期买卖差额的利益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买卖差额利益时,公司应该在受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适当的措施。
3.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知发生根据第一项的短期买卖差额利益的事实,公示责任人应该及时在公司的官网上公告下列各号的内容。
     ① 要返还短期买卖差额利益的人的地位;
     ② 短期买卖差额的金额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通知发生短期买卖差额事实的日期
     ④ 要求返还短期买卖差额利益的计划
     ⑤ 公司的股东可以让公司向获得短期买卖差额利益的人要求返还短期买卖差额利益,公司在受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要求时,其股东可以替代公司提出要求。
4. 第三项的公示期间是从证券期货委员会通知发生短期买卖差额利益事实的日期开始两年间或者返还短期买卖差额利益的日期中先到来的日期为止。

第十五条 【关于买卖特定证券等的通知】

干部及法律第172条第一项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在买卖特定证券、进行其他交易时,应该向公示责任人通知其事实。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干部及支援不应该为买卖特定证券或者进行其他交易利用法律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不得让其他人利用该信息。

第五章 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

1. 公示责任人和公示负责人应该接受公示规定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关于公示业务的教育,公示责任人应该向相关干部和职员通知教育内容。
2. 代表理事为了预防第十四条之第十六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部人士交易,应该进行相关预防教育,做出充分的努力。

第十八条 【制定、废除规定】

由代表理事制定或废除该规定。

第十九条 【规定的发布】

该规定在公司官网上发布。在修改规定时也是如此。

附则

该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